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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应债权转让法院裁判规则指引 ,陕西云德董律师为您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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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
    一、债权受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受让证明直接申请执行。



*高院指导案例:受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受让证明直接申请执行。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,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,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,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。据此,该院在执行通知中直接将本案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主体,未作出裁定变更,程序不当,遂于2012年8月6日作出(2012)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,撤销(2012)闽执行字第8号执行通知。李晓玲不服,向*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,其主要理由如下:一、李朋雨的公务员身份不影响其作为债权受让主体的适格性。二、申请执行前,两申请人已同2234公司完成债权转让,并通知了债务人(即被执行人),是合法的债权人;根据《执行规定》有关规定,申请人只要提交生效法律文书、承受权利的证明等,即具备申请执行人资格,这一资格在立案阶段已予审查,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;1号答复适用于执行程序中依受让人申请变更的情形,而本案申请人并非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变更执行主体,因此不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。



二、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确认后,不得再就该债权提出异议。



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《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的通知(沪高法民二[2006]13号)

债权让与人、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,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,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,应如何处理?

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,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,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,债务人不能推fan其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。因此,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,法院一般不予采信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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